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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洪明基:为促进餐饮行业向好发展建言
日期:2022年03月07日    来源: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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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洪明基

餐饮企业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科学精准实行“三专”防控

2021年2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通知》,强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口冷链食品实行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根据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纷纷制定了本地关于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疫情防控责任的措施。

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对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以下问题:

1. 大多数餐饮企业现有硬件条件难以达到进口冷链食品“专用通道进货”要求。大部分餐饮企业尤其是中小微餐饮企业、个体工商户,通常只在厨房区域放置冰箱冰柜,有条件的品牌餐饮门店可能设有小型冷库,但通向库房的通道一般只有一条,实现进口冷链食品“专用通道进货”存在较大困难。

2. 大多数餐饮企业难以做到进口冷链食品“专区售卖”。餐饮业是向消费者提供即时加工制作后食品的行业,烹饪过程复杂多样。例如,一份盖浇饭只有浇头里的牛肉是进口冷链食品,其他原料辅料都是非进口冷链食品,很难做到“专区售卖”。

3.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企业使用进口冷链食品“专区存放”层层加码。有的要求在进口冷链食品存放区进行“物理隔离”(安装隔板、隔墙、隔架等);有的要求与非进口冷链食品保持一米甚至两米以上的距离;还有的直接要求专库存放,否则不许使用等。

当前,受国内疫情反复和汛情等多重因素影响,餐饮业发展依然困难重重。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企业使用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不断加码,造成很多餐饮企业不能正常使用进口冷链食品,产业链上游原料(特别是肉类)采购成本也因此大幅上涨,还有些本已进口到国内的进口冷链食品,由于餐饮企业不能达到“三专”管理要求而不能使用,导致过期报废,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使得本已陷入困境的餐饮企业更是雪上加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违法了《反食品浪费法》。

洪明基委员表示,餐饮业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在使用进口冷链食品方面有着本质区别,风险等级也显著不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直接将进口冷链食品销售给消费者,而餐饮企业是将进口冷链食品作为原材料,经过烹饪加工后再售卖。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做好科学精准防控,防止“一刀切”,对保护市场主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具有重大意义。

洪明基委员建议,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出台补充指导意见:通过风险等级分级监管,把“餐饮企业仅将进口冷链食品用于制作食物的原料,不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列为低风险情形。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技术指南》,低风险情形下,冷链食品可正常进入生产经营和消费环节。 

出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质量问题纠纷调解指导规范

2015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此条款增加最低惩罚赔偿金一千元的规定,不仅对保障食品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消费者维权保驾护航,不过,在具体执行中遇到以下问题:

规范管理的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始终严格管控食品品质,但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食品质量方面的问题,如食物中发现头发等异物、禽肉上残留有羽毛、蔬菜中有小虫子等。在“千元赔偿”条款实施前,如果发生一般的食品质量问题纠纷,商家或退或换或免单,通常都比较容易达成与顾客的和解。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在网上出现很多关于餐饮食品质量问题纠纷的指南指导,纷纷指出:如在食物中发现头发等异物、禽肉上残留有羽毛、蔬菜中有小虫子等,依据《食品安全法》商家应该赔偿顾客一千元。在网上这种教唆下,如果出现食品质量问题纠纷,消费者获得超额赔偿的意愿变得非常强烈,千元索赔已经成为常态。一旦无法获得预期赔偿,很多当事人会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拨打政府热线,把相关信息发到网上,不断向商家施压。品牌连锁餐饮企业,遇到上述情况困扰最为常见。规模达到百家门店的连锁餐饮企业,一年可遇到几十起一般食品质量问题索赔纠纷。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更适用于预包装食品。但在实践中,消费者及部分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甚至司法部门普遍认为其适用范围包括餐饮服务业。发现一根头发就能获得几百元甚至上千元赔偿,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或经济景气不佳时,超常索赔纠纷明显变多,2021年媒体就报道了多起以发现食品异物为名敲诈勒索餐饮企业的犯罪案件。实际情况中,餐饮企业很难分辨出哪些是真正的消费者投诉,哪些是职业索赔人心怀不轨敲诈勒索。对堂食的投诉,企业尚可以通过加密安装监控摄像来加以辨别,但如果外卖餐品出现异物,企业就很难鉴别判断。随着外卖业务占营收比重不断提高,外卖餐品越来越成为超常索赔的重灾区。

洪明基委员表示,超常索赔、恶意勒索不仅破坏了营商环境,扭曲了商家和顾客的关系,加重了餐饮企业经营困难,毒化了社会风气,也无端加重了政府执法部门甚至是司法系统的负担。

洪明基委员建议,由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出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质量问题纠纷调解指导规范》,对索赔金额进行具体限定,如最高不超过“食品本身价格的三至五倍”。当前疫情对社会经济产生严重影响,经济压力加大,消费驱动作用日趋重要。餐饮企业一般食品质量问题纠纷调解指导法规的出台,有利于促进餐饮业继续发挥“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重要作用,还有助于树立社会良好风气、杜绝敲诈勒索、遏制职业索赔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自媒体发布食品安全相关报道

自《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媒体、广大消费者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食品安全状况有了非常大的提升,形成了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但是,近些年一些自媒体账号,以民间“3·15”名义,采取到餐饮企业“卧底”方式,向社会发布未经证实的食品安全信息误导公众,对企业声誉、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公信力、行业形象以及国家食品安全信心造成了伤害。

自媒体发布未经证实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性、专业性存疑:1.“卧底”拍摄后公布的视频是否经过拼接剪辑,是否断章取义,客观性和真实性存疑;2.专业性存疑。如,把企业内定的原料使用期误解为《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保质期,并进行拍摄发布;3.“卧底”拍摄和发布的过程未有监管,其目的和动机存疑。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供社会各界反映或者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正当渠道。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受理、调查处理以及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洪明基委员表示,受国内疫情反复和汛情等多重因素影响,目前,餐饮行业发展仍困难重重。餐饮企业在巨大的压力下,迎难而上,积极创新,促进消费增长,加强经济内循环;响应国家“六稳”的号召,确保员工就业,保护民生,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人民日报在今年2月初指出,要千方百计保市场主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特别是“头部账号”具有媒体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应带头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互联网络理性发声。不应为了吸引眼球、增加点击率,而发布未经证实的言论、经过剪辑拼凑的视频,引发公众对食品行业恐慌,对监管履职公信力质疑,损害来之不易的国家食品安全形象。

洪明基委员建议:

1.加强学习、贯彻《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把控监管的科学性,并向社会大众加强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科普。

2.加强媒体监管和规范,尤其是网络媒体监管,按照2020年3月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要求执行。

3.科学对待舆情曝光事件,避免舆情牵着监管的“鼻子走”。在公布处罚案例时表述应清晰准确、于法有依,有利于监管部门的后续执行,有利于正确引导媒体、消费者等公众的认知,有利于餐饮服务单位及时准确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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