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
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列出多项措施以保障人民健康。例如:造成食物中毒吊销营业执照并罚款、宠物不得进入餐饮场所、徒手抓售直接入口食品要受罚等。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行。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要洁净、易清洗,要与非冲水式厕所、垃圾堆放场所保持国家规定距离;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要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口罩和鞋帽,不得佩带有碍食品卫生的饰物或涂染指甲。违者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销售注水、掺水的肉类食品;禁止用非食用酒精、工业冰醋酸、工业盐生产加工酒、醋、酱油、腌制类食品;禁止使用经过医学、生物学实验的动物加工食品。违者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设置防蝇、防尘设施,并用铲、夹、筷、手套等工具抓取;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的,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洗涤剂、消毒剂和食品容器的,餐饮经营者在餐饮经营场所饲养宠物或不拒绝顾客将宠物带入餐饮经营场所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并根据中毒人数处以相应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