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烹饪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烹饪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本会的服务作用,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规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全体会员。会员要严格遵守本会章程,认真维护会员权益,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事业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应身心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凡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拥护本会章程,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须在本会官方网www.ccas.com.cn在线填报真实完整的信息,并上传提交所需资料:
(一)企事业单位的法人证照、经营许可证或行业社团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餐饮及相关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供资质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行业社团组织提供本社团理事以上会员名录(包括所属会员全称、有效通讯地址、负责人等信息)在本会备案,备案的会员享有本会会员权利的(二)(三)(四)项权益;备案信息应每6个月更新一次。
(四)个人会员应提交本人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在相关领域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或专业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和白底电子证件照。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对入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经批准后发出电子版入会通知书。入会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会费。本会收到会费后,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完成会员会籍登记,颁发会员证书和单位、团体会员牌匾,并在本会内部资讯、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本会对全体会员实施登记管理制,新入会的会员完成信息录入,并缴齐本届会费,即为登记成功,其会员身份有效期至本届终止。届中,如会员的名称、注册地址、单位负责人、联络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主动及时进行信息更新。本会换届后三个月内进行会员身份延续注册登记。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和购买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定期为会员提供本会内部资讯及相关行业信息、标准等;
(二)在本会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登载会员简介;
(三)通过本会网站、内部刊物、微信公众号等,向会员提供专题调研和行业统计等资讯。
(四)为会员提供参加本会专题会议、培训、海内外交流考察的平台和便利条件;
(五)为会员提供行业政策、条例规章及法律咨询、业务指导;
(六)听取了解会员对行业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诉求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执行会员联络制度,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联络人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与本会进行日常联络;个人会员应由本人与本会联络。
第十三条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并录入会员管理系统。会员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须及时通知本会作相应变更记录。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日内函告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营业范围、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会员主体重组、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变更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在本会的代表人、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
(六)个人会员任职单位及职务变化等重要信息。
第六章 会 费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收取、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国烹饪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向其成员另行收取会费。
第十六条 鼓励会员对本会进行捐助或资助。
第七章 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报告本会秘书处,并办理相应退会手续。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不缴纳会费的;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本会予以公告,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会员退出本会,其已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八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诚信经营、社会奉献、公益服务、科技发展等方面事迹突出或者对本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按有关规定,经批准本会可给予公开表扬、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及其他形式的奖励;奖励记入会员的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的奖励,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奖励意见,按照本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做出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中国烹饪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20年8月27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