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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标准
新餐饮消费争议处理办法今起实施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经过修改后的《宁波市餐饮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今天起正式实施。市消协秘书长卢云华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相比今年5月份制定并试行的原《宁波市餐饮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新办法更进一步明确了餐饮企业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应承担的责任。

  检测费将由酒店垫付

  在各类餐饮消费纠纷中,因菜肴质量争议引起的消费争议占到很大一部分。而每当发生这类纠纷时,双方往往会提出要将菜肴送往有关部门进行检测,而这检测费用该由谁承担呢?新办法中新增了这方面的内容。新办法第九条规定:“因食品质量争议需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餐饮业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对难以检测鉴定的争议,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承担责任。”

  酒店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餐饮消费定金收取后、餐饮企业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新办法将原办法中的“订金”内容改为“定金”。其中第七条规定,在消费者预订宴席时,餐饮经营者收取消费者定金、并双方签约后,应当尽可能履约,若不能履约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不过,若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协议执行。

  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方式

  每当发生餐饮消费纠纷时,酒店和消费者双方争议最多的一般都是如何赔偿的问题。新办法除原先约定情况,进一步增加了这样一句:“如对消费者造成轻度损害,餐饮业经营者应免去有问题食品的价款,另外再赠送略高于有问题食品价款的食品作为补偿。”

  另外,原办法按照《消法》中双倍赔偿精神,规定若经营者有缺斤短两、以次充好、虚假计费等故意欺诈消费行为,经查属实的,餐饮经营者作所涉价款(也即相关的那道菜肴)的双倍赔偿。由于对于这一条,不少消费者认为酒店方责任过轻,新办法进行了修改。新办法规定,在上述情况下,经营者除仍应作所涉菜肴价款的双倍赔偿外,还应“同时视情减免本桌酒菜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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