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扬中华饮食文化,传承传统烹饪技艺,
    繁荣现代餐饮市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倡导企业诚信自律,促进中国餐饮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 愿景:中国美食全球共享
  • 目标:行业领军协会、全国一流社团、国际知名组织
  • 价值观:规范诚信、精准服务、团结合作、创新高效
公告通知
中国烹饪协会统一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全国餐饮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求出发,中国烹饪协会制定并推行统一认定管理办法,其目的在于团结广大会员,强化品牌意识,促进餐饮市场繁荣、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从而激励广大会员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不断满足广大消费者追求高品质饮食服务的潮流和餐饮企业科学管理、诚信经营的发展定位。

    我会将本着为做好全国餐饮行业的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中心开展。参加认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均为协会会员单位。

    本办法是中国烹饪协会在总结以往认定工作的经验,并认真征询行业专家、各地协会和餐饮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一套全面、规范、系统的科学标准、操作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

    中国烹饪协会设立认定中心办公室,专门负责中国烹饪协会的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实施标准,规范程序,组织认定活动;培训认定人员;发布认定成果;加强管理等。

1 定义

1.1   本办法所称“认定”是指由中国烹饪协会以行业组织的身份,依据已正式发布的管理办法、程序和标准,对会员范围内特定地区、餐饮企业、餐饮产品和餐饮从业人员作出的有关其发展高度、品质特点、历史贡献地位等而开展的评审和评价。

2 认定内容

2.1   地区认定:已形成餐饮文化和餐饮特色、具有餐饮品牌集群效应的区域,以及曾对餐饮业的发展作出过积极贡献,并符合中国烹饪协会认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地区认定包括:中国菜系之乡、中国厨师之乡、中国美食之乡等。

2.2   企业认定: 具有一定规模的餐饮企业在经营特色、管理模式、服务规范、企业文化、品牌特质和品牌表现等方面取得突出绩效,并符合中国烹饪协会企业认定条件的,均可申报企业认定。企业认定包括: “中华餐饮名店”、“全国绿色餐饮企业”等。

2.3   产品认定:餐饮企业自主开发的、具有独特风味特点的菜肴、面点、宴席、小吃、火锅、饮品、汤类等,凡符合中国烹饪协会对该类产品认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均可申报产品认定。产品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名菜”、“中国名点”、“中国名宴”、“中华名小吃”、“中华名火锅”等。

2.4  个人认定:在餐饮行业拥有高级技能、做出突出贡献或在行业中声誉卓著,德高望重的,并符合中国烹饪协会认定条件的个人,经地方行业协会推荐均可申报认定。个人认定包括“中国烹饪大师”、“中国烹饪名师”、“中国餐饮服务大师”、“中国餐饮服务名师”和“中国餐饮业职业经理人”等。

3 认定原则

3.1自愿申请:全国餐饮企业和从业人员凡符合标准条件,均可以通过当地行业协会、网络等多种渠道报名申请。但是,报名申请人员的资料都要经过省一级行业协会审查把关。

3.2统一组织:由中国烹饪协会统一组织认定活动。按照统一的管理办法、工作程序和认定标准来进行。

3.3属地认定:对报名申请的企业和人员实行就近认定。所有认定活动均由中国烹饪协会派遣认定组到当地或划定区域进行现场认定。

3.4专家评审:中国烹饪协会选派的专家认定组成员应具备全国餐饮业认定师资格。认定师要按照认定规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3.5网上公示:认定初步结果要在中国烹饪协会“餐饮在线”网上进行为期15天公示,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3.6接受监督: 中国烹饪协会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听取意见。对全行业重大认定项目将聘请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3.7协会批准:由中国烹饪协会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最终认定结果。

4基本程序

4.1 公开发布:中国烹饪协会向各省、市、自治区地方行业协会及会员企业印发《统一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资料,并在“餐饮在线网”、《餐饮世界》等媒体上刊载公告。

4.2网上下载:申报主体从“餐饮在线网”上下载、填写《申报表》。

4.3自我评价:按照相关的认定条件,申报主体开展自评。

4.4 数据上传:在如实、全面填写申报内容,并经自我评价合格以后,将全部数据上传到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中心办公室。

4.5 下载表格:将《申报表》下载打印,与相关资料合订成册。

4.6 组织推荐:将《申报表》送有关行业(专业)协会,盖章推荐。

4.6.1  申请地区认定的《申报表》,需要当地协会发文、省级协会推荐。

4.6.2  申请企业认定的《申报表》需要当地省级协会,或中国烹饪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

4.6.3  申请产品认定的《申报表》需要当地省级协会,或中国烹饪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

4.6.4  申请个人认定的《申报表》需要本人所在单位与当地省级协会,或与中国烹饪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共同推荐。

4.7 材料上报:将《申报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送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中心办公室。

4.7.1  申请地区认定的材料,包括《申报表》、地方协会文件、省级协会《推荐函》、当地餐饮业总体情况介绍以及其他可以佐证的材料。

4.7.2  申请企业认定的材料,包括《申报表》、《推荐函》、企业简介、执业证照复印件、品牌表现、组织机构设置、管理制度规范、达到相关资质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以佐证的材料。

4.7.3  申请产品认定的材料,包括《申报表》、《推荐函》、企业简介、产品标准照片、创意表述以及其他可以佐证的材料。

4.7.4  申请个人认定的材料,包括《申报表》、《推荐函》、个人基本情况证明;职务、职称及表彰证明;参加各种烹饪技术比赛及所获奖励证明;发表的论文或参编的烹饪著作(原件)。

4.8  初步审查: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中心办公室将对报送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向符合基本条件的发出《认定通知》。

4.9   全面考察:在初步审查通过后的60个工作日内,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中心办公室组织考察认定组,开展全面考察工作。

4.9.1  对申请地区认定的全面考察,主要包括:实地考察,听取地方协会负责人有关当地餐饮业的历史渊源、文化传承、文物遗迹、人文环境、人力资源、风味特色、经济地位等情况综合介绍,观看声像资料,走访当地餐饮市场、调查职业教育等。

4.9.2  对申请企业认定的全面考察,主要包括:实地考察,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本企业的情况介绍,观看声像资料、查看相关证明,重点检验企业的经营特色、管理模式、服务规范、企业文化、品牌特质和品牌表现等方面,并逐项评分。

4.9.3  对申请产品认定的全面考察,主要包括:实地考察,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产品情况的介绍,观看该产品的声像资料,查看相关证明,对比标准照片,品尝风味特点,并逐项评分。

4.9.4  对申请个人认定的全面考察,主要包括:组织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技能展示和理论测试的认定,考察其行业贡献和业务专长,并逐项评分。

4.10  出具报告:考察认定组出具考察报告,向申请主体作通报,提交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中心办公室,由中国烹饪协会予以审定。

4.11   网上公示:中国烹饪协会将在“餐饮在线网”上,对通过考察认定组考察,拟确定为认定的项目予以15天公示,接受社会意见反馈。

4.12   通过认定:在公示期内,如无不同意见或虽有意见反馈,但经查实,不对认定构成损害或不与认定条件相抵触的,由中国烹饪协会授予相应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

4.13  对外宣传:中国烹饪协会将按年度编印《中华餐饮店》等专集、专刊,赠送企业及个人,扩大对外宣传;利用网络媒体“餐饮在线网”、《餐饮世界》等进行专题报道。

4.14  年审:中国烹饪协会将按年度组织地方协会对授予相应称号的认定项目进行复审。

5 监督管理

5.1   中国烹饪协会对开展的统一认定项目实行属地认定。

5.2   申报主体对通过认定的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具有称号的使用权,中国烹饪协会拥有管理权、监督权和解释权。

5.3   中国烹饪协会可以委托地方行业组织对项目实行年审和抽查制度,也可以由中国烹饪协会单独或与相关媒体进行抽查或暗访。

5.4   拥有“认定师”达到一定数量的申报主体,可申请自行年审。

5.5   认定项目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举报。

5.6   对违反认定条件的申报主体,给予书面警告、勒令改正或取消命名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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