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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烹饪协会“中国美食之乡”认定管理办法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一、认定范围

以城市、街道、乡镇为单位的地区,具备一定的餐饮文化、餐饮特色和餐饮品牌集群效应,曾对地方风味菜肴的形成或者当地餐饮业的发展做出过积极贡献。

二、认定原则

自愿申请:全国所有全国所有区县或地市级烹饪(饮食、餐饮)协会,只要符合标准条件,均可以申请。但是,报名申请地区的资料都要经过省一级行业协会审查推荐。

统一组织:由中国烹饪协会统一组织认定活动。按照统一的管理办法、工作程序和认定标准来进行。

属地认定:对申请地区实行实地考察,所有认定活动均由中国烹饪协会选派认定组到当地或者划定区域进行现场认定。

专家评审:中国烹饪协会选派的专家认定组成员应具备全国餐饮业认定师资格。认定师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

网上公示:认定初步结果要在中国烹饪协会“餐饮在线”网上进行为期15天公示,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接受监督: 中国烹饪协会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听取意见,必要时将聘请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

协会批准:由中国烹饪协会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最终认定结果。

三、认定程序

1、协会申报:区县或地市级烹饪(饮食、餐饮)协会正式行文,详细介绍当地餐饮业的情况,附可以佐证的相关材料,报送中国烹饪协会,同时抄送省级协会。

2、地方推荐:所属省级协会出具《推荐函》或者具体意见。

3、初步审查: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中心办公室将对报送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向符合基本条件的发出《认定通知》。

4、全面考察:在初步审查通过后的60个工作日内,中国烹饪协会认定中心办公室组织考察认定组,开展全面考察工作。

5、出具报告:考察认定组出具考察报告,向当地协会作通报,提交中国烹饪协会予以审定。

6、网上公示:协会将对审定认可的结果放在“餐饮在线网”上公示15天,接受社会意见反馈。

7、通过认定:在公示期内,如无不同意见或者虽有意见反馈,但经查实,不对认定结果构成损害或者不与认定条件相抵触的,由中国烹饪协会授予相应称号,正式行文通报、颁发牌匾。

8、对外宣传:中国烹饪协会将利用网络媒体“餐饮在线网”、《餐饮世界》、《中国烹饪信息》等进行专题报道。

9、复审:中国烹饪协会将以5年为限,对授予相应称号的认定项目进行复审。

四、认定标准

1、在历史文献的记载中,或者传统行业信息的传递中,承认当地具有某一方面或者某几方面的餐饮特色。

2、当地餐饮业的发展,在历史上曾盛极一时,或者曾对地方经济的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作出过积极贡献。

3、当地的餐饮消费、菜肴风味有鲜明特色,餐饮习俗影响着该地域的民间传统文化。

4、当地的餐饮文化有传承亦有发展,餐饮后备人才的培养有良好氛围和健全机制,本地职业院校餐饮专业的全日制在校生至少在50人以上。

5、供职于当地企业的中国烹饪大师不少于1人、中国烹饪名师不少于3人,或者拥有不少于2倍的省级大师和名师,或者拥有同等数量和级别的餐饮业先进人物。

6、上年度,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于同期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人均额的20%以上,人均餐饮消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0%以上。

7、当地服务业的经济地位突出,农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比例低于15%,服务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45%以上。

8、当地非农业劳动力人口占总劳动力人口的70%以上,餐饮业从业人员的数量不少于800人。

9、当地的旅游市场相对稳定,旅游客源渠道多样,每年接待外来游客不少于1万人。

10、当地餐饮市场繁荣,餐饮业的零售额连续3年在1亿元以上,或者当地餐饮业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高于全国同期水平。

11、当地的餐饮经营单位数量不少于60家,其中中华餐饮名店不少于3家、全国餐饮业名优产品不少于5款。

12、当地餐饮经营特色丰富,具有不同地方风味特色的餐饮经营单位不少于4家。

13、餐饮业的发展对当地社会知名度的提升有积极效应,在外经营的品牌餐饮企业或者知名餐饮产品应分布在全国3个省市以上。

14、餐饮企业的房屋建造、餐厅装修、原料使用、菜肴出品等符合绿色、环保、节约的时代潮流。

15、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连续3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消费者满意度较高。

16、餐饮企业对本地经营环境的满意度在80%以上。

17、当地设有相对独立的餐饮业综合管理协调机构,对餐饮业的发展有总结、有规划、有服务。

18、行业协会健全且运转良好,在行业自律、维权、交流等方面有具体表现。

五、监督管理

1、中国烹饪协会对“中国美食之乡”实行属地化管理。

2、当地协会对“中国美食之乡”,在规定期限内具有称号的使用权,中国烹饪协会拥有管理权、监督权和解释权。

3、当地协会在“中国美食之乡”称号的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应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对违反“中国美食之乡”认定条件的行为,中国烹饪协会给予书面警告、勒令改正或者取消命名等处分。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终止及修改权归本会所有。本会以前作出的解释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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