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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政发[2004]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高我区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近期以来,我区通过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势头得到遏制,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和水产品的质量状况不断改善,全区食品安全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技术标准不够规范,检测手段比较落后,监管力量还较分散等原因,我区控制和保证食品安全的总体能力还不强。主要表现在:食品安全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部分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仍存在脏、乱、差现象,特别是食品生产经营标准化、规范化程度普遍较低,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了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认清我区食品安全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充分认识国务院出台《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抓好落实的自觉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全面履行人民政府的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继续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突出重点,在注重抓好专项整治的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企业诚信守法;强化舆论监督,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努力探索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方法,在研究如何提高监管水平上下功夫,不断总结有特色、有价值、出成效的办法,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达到如下工作目标:
    全区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下降;各市、县(市)的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逐年下降;10大类食品基本完成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进一步实施其余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人制;县级以上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大型市场、超市全面实行进货索票索证;畜产品使用“瘦肉精”的行为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得到有效控制,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实现城市生猪全部进点屠宰,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0%以上;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餐饮业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县级以上的绝大部分学校食堂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稳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增强,食品信誉得到恢复和提高。
在此基础上,经过不懈努力,使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更加完善,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信用体系更加科学有效,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责任和意识进一步增强,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近期工作重点

    (一)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切实提高食品工业水平。以食品专项整治确定的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为重点品种,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发证前的审查、加强发证后的监管,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2004年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lO类产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市场准人工作;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等监管制度;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的安全性评价,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加工业的整顿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通过整顿,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加大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深入开展农药残留、禽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3号)文要求,从源头上制止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蔬菜、茶叶、水果等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的管理,严厉打击水产品使用氯霉素和畜产品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的非法行为;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测;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养殖小区、示范农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积极开展和推动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推广“公司+基地”模式,有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自己的原料基地,加快对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禁用、限用和淘汰进程。
    (三)狠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深入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倡导现代流通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积极推进经销企业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继续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办法;全面落实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食品卫生例行监测制度,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推进餐饮业、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建设,尤其对游船的餐饮进一步推行净菜集中配送制;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强化肉品检疫检验,积极推进定点集中屠宰工作;健全社区食品加工流通服务体系。强化食品安全标识和包装管理,集中力量整治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印制品。   
    (四)把儿童及农村食品市场整治作为重中之重,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利益。针对当前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实际情况,将监管的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行为。
    (五)依法彻查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集中力量及时查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对发案率高、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地方和单位,上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食品安全供给,确保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期间的食品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切实加强对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出入境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期间食品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七)搞好食品安全宣传,服务发展大局。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充分报道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所做的工作,宣传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继续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跟踪报道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利用举办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的契机,积极宣传介绍我区食品监管工作及取得的实效,报道重质量、讲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提高我区乃至我国食品信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狠抓落实,明确任务和责任,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的监管作用,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水平。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抓紧建立本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委员会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
    (二)按照《决定》要求,进一步理顺有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水产畜牧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切实解决无人管和多头管的问题。调整监管职责的具体工作,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的部署,由各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划清监管范围,明确交接内容,统一部署职能交接工作,保持工作不松、不断、不乱。
    农业(水产畜牧)、发展改革、经委、商务和粮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植养殖、食品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行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三)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要制定和完善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强化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通报、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逐步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政府要明确本地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的责任,切实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五)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有关操作规程。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充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能够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保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配备食品安全执法必需的装备。
    (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未有国家标准的,由质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水产畜牧)、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提出制定和修订地方标准意见并抓紧实施。充分发挥农业(水产畜牧)、质监、卫生、商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实现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质监部门会同农业(水产畜牧)、卫生、商务、工商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
    (八)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综合抓好食品安全制度规范、管理服务系统与运行机制建设。鼓励诚信企业,培育守信企业,惩戒失信企业,宣传信用良好企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充分发挥宣传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切实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诚信风险意识。选择条件成熟的地方,在肉类、粮食、儿童食品3个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建设试点,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全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决定》和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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