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出台餐饮争议处理办法
《宁波市餐饮业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并于4月20日施行,该《办法》对餐饮企业的一些热点问题作出了规定。首批实施单位为南苑饭店、向阳渔港、汉通等80家餐饮企业。
对自带酒水问题,《办法》规定:餐饮企业对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食物进入餐厅享用的,应在醒目位置告示消费者。如同意,向消费者收取服务费的数额需双方商定。对自带食品的质量,企业要严格把关,因企业再加工而引起的食品卫生事故的责任由企业负责。
对预订宴席的订金,《办法》规定:消费者预订宴席,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书,企业可收取总金额不高于20%的订金。如预订有变更或取消,根据双方协商同意,按情况可扣除一定比例的订金。
对于菜肴质量、规格、卫生等问题,《办法》规定:菜肴有问题,消费者应当场提出异议,经核查属实的,企业应主动表示歉意,并为消费者调换相同质量标准的菜点。如企业有故意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赔,退赔款额为该菜点价的两倍。食物质量问题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企业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办法》同时还要求企业的商品和服务要明码标价,标注菜肴净含量。对鲜活、海鲜菜肴的“时价”应公布当日实价,杜绝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