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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标准
某快餐特许经营合同仲裁案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加盟者W女士)与被申请人(某西式快餐特许经营公司)签署了为期12年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依照该合同,被申请人授权申请人为某某品快餐品牌加盟商。合同同时约定了特许经营管理费、经营场所、设备及半成品的供货方式、商品与服务管理、后续管理与支持、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支付了加盟费、技术培训费,并向被申请人订购了设备及相关物资。加盟店经营8个月后关闭。
    申请人向仲裁庭提出:被申请人不具备人事特许经营的条件,被申请人在签合同的过程中虚构和隐瞒了许多重大情况,被申请人没有能力进行有效的指导,也没有成熟的经营诀窍可以传授给申请人,致使申请人的快餐店经营情况很差,以致被迫关张。申请人因此承受了很大的损失。故申请仲裁,请求撤销《特许经营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设备款等。
    二、仲裁庭主要意见及处理结果
    仲裁庭认为,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其核心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商号使用权、经营诀窍等依法享有的独占权利许可给加盟者使用,并提供统一的必要指导、支持和后续服务保障,同时收取加盟费和管理费。原国内贸易部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是目前国内特许经营领域唯一专门的规范文件。该办法第六条规定了特许者必须具备的条件。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特许者并不具备以上条件,应视为不具有特许者的资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一直未能向仲裁庭提交“某某”商标在国内外注册的有效证据,以及能够在中国许可使用该商标的证明,且被申请人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时,其经营期限尚不足一年。综上所述,仲裁庭认为,本案被申请人不具备特许者资格,《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应予撤销。
    据此,仲裁庭裁决撤销《经营加盟合同》,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加盟费、培训费、设备及物资款若干元。      
    三、律师评析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对此,原国内贸易部1997年制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合同是否被确认无效或撤销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结果并不一致。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上述部门规章的规定并非合同法所说的“法律法规”, 因此,法院和仲裁机构并不能仅仅以特许人违反上述规定唯有判决或裁定确认合同无效,而是综合其他因素酌情处理。
    国务院刚刚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使得该问题已经明朗化。从条例生效之日起,如果特许人不符合相关的条件,违反该条例强制性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将会被确认无效。
    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合同所应该具备的条件,该条例从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的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的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从事特许经营的主题必须是企业。特许经营业务的专业性决定了特许人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管理组织能力和拥有相关的专业人员的企业。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套完整的企业法人管理制度(包括登记和年检制度),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政府、行业协会及社会公众对特许人进行管理、引导和监督。
    另外,虽然商标法并不禁止非注册商标的使用,但是,鉴于特许经营的特殊性,条例规定特许人一定要拥有“注册商标”,并将“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的第一要素。可见,条例十分重视商标在特许经营中的突出地位。
    二、关于成熟的经营模式、服务能力和直营店的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家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何谓“成熟的经营模式”,没有定论。但是,经营模式是否成熟,还是可以从若干方面进行考评的。例如:是否拥有注册商标、是否拥有直营店及直营店的年限、是否拥有完备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经营手册等等。
    特许人具备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主要表现在特许人制度建立、人才配备、产品配送、培训、督导等方面。
    直营店是特许经营“复制”的蓝本。直营店的数量和从业时间十分关键。两家以上的直营店表明经营模式的可复制性,1年以上的从业时间是验证经营模式是否可行的必要时间。

【来源:国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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