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进一步做好餐饮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要求和部署,促进餐饮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餐饮业在改善民生、扩大消费、增加就业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餐饮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法制建设,制定餐饮业发展规划
商务部正在加快研究制订《餐饮业管理条例》,规范餐饮业有序发展;制订《全国餐饮业发展规划纲要》,明确餐饮业发展方向,完善餐饮业促进体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结合当地餐饮资源和餐饮文化特点,制定本地区餐饮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要将早餐等大众化餐饮网点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特别要结合社区服务需求,完善社区餐饮网点设置和服务设施。
二、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加快发展大众化餐饮
进一步发挥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在带动主食(早餐)工业化生产、保障餐饮消费安全、促进大众化餐饮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商务部拟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中心城市开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支持带动和辐射作用强的优势企业加快建设和完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相应开展本地区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试点,并在建设用地、配套资金、减免税费、保障配送等方面制订配套政策。要针对大众化餐饮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重点协调解决餐饮网点用地难和租费高等问题,并依托优势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鼓励发展店铺式经营,特别是要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增加和规范餐饮网点,多途径建设大众化餐饮网络。要大力宣传发展大众化餐饮的成功典型,努力营造重视和支持发展大众化餐饮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推进餐饮企业品牌化发展,支持餐饮企业 “走出去”
加大餐饮品牌培育力度,扶持塑造一批新兴优秀餐饮品牌。要进一步扶持餐饮业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挖掘当地餐饮文化内涵,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菜系,鼓励企业开展产品研发和菜品创新。要在总结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酒家酒店分等定级工作与餐饮企业品牌建设相结合,促进国家级酒家酒店的品牌化发展。
在鼓励“中餐”走出去方面,商务部将利用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的有利条件和有关政策,根据合作区功能配套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具备条件的餐饮企业到境外经贸合作区内建店设点,在为园区服务和累积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所在国餐饮服务市场。各地也要采取具体措施,为餐饮企业“走出去”创造良好条件,为中餐等专业人才“走出去”提供帮助。一些餐饮业国际化发展已经起步的重点地区,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深入研讨,明确餐饮国际化发展的模式、重点和路径,提出促进支持餐饮企业“走出去”的政策建议。
四、挖掘餐饮业节能减排潜力,探索餐饮废油回收利用的有效途径
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科学消费,倡导勤俭节约的消费方式,减少各类餐饮物品的不合理消耗,充分挖掘餐饮业节能减排的潜力。积极引导企业按照国家节能管理规定和节能设计标准开展节能改造,实施“绿色照明”工程,加强餐饮场所室内温度控制,逐步减少一次性筷子使用,并注意总结推广先进企业典型经验和有效方式。餐饮废油回收利用是餐饮业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餐饮废油回收利用的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地方性管理办法,提高餐饮废油资源利用率。
五、完善餐饮业统计制度,做好餐饮市场运行分析工作
商务部将会同统计局加快建立餐饮业统计调查和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餐饮业统计调查体系,健全餐饮业信息发布制度。同时,建立餐饮业重点联系制度,选择若干中心城市和餐饮企业进行重点联系,跟踪分析餐饮市场运行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本地重点企业联系制度,通过月度分析、季度分析、年度分析相结合的餐饮市场运行分析体系,整合规范餐饮业数据采集渠道,扩大餐饮业分析覆盖面,定期提出市场分析报告,为行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六、健全标准化体系,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
加快建立健全餐饮业标准体系,抓紧制订餐饮业态分类、食品安全、服务规范等标准,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餐饮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早餐经营规范》、《餐饮业连锁经营规范》等标准的实施,同时,结合餐饮业国家标准体系,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制定出台一些地方性标准和实施细则,依托协会组织大力引导餐饮企业开展规范化服务,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七、重视餐饮企业人才培训,建立行业发展长效机制
调整完善和规范餐饮职业资格和职称体系,设置统一规范的餐饮业职业资格和职称。引导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加强餐饮人才培养。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餐饮企业专业人才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技能和经验交流,切实加强餐饮业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此外,要组织加强餐饮工业化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稳步提高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为餐饮业持续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文章来源: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