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 商务部关于运用开发性金融做好扩大内需 、拉动消费工作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代表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保障经济增长的方针,积极落实温家宝总理24日主持召开的研究部署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和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流通企业发展,积极扩大国内消费和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搞活农产品流通的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的要求,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研究确定,双方将积极配合,进一步加大对流通领域贷款业务的推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商务部与开发银行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支持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的流通企业,力争到2009年末,初步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现代化水平高的城乡流通网络体系。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流通业发展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以合理布局,重点支持优势企业为原则,在全省(区、市)范围内认真全面进行调查摸底,组织企业申报项目,要做到重点领域重点项目不遗漏;与当地分行充分沟通,经分行初步认可的项目,向商务部推荐。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资金和政策支持。
三、开行各分行要按照扩内需、促发展的要求,将流通贷款业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安排,重点推动。着力支持国家重点培育的大型流通企业;具有区域和专业领域竞争优势的大中型流通企业;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物流园区以及发展势头好、有潜力的中小型流通企业。
四、在双方密切合作,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的基础上,规划先行,近期工作重点放在商务部推荐的重点项目评审上,通过分析解剖企业案例,研究构建与完善合理有效的信用结构。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开行各分行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在抓好业务推动和项目进展的同时,还要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共同建造良好有序的合作平台。
六、项目评审要依据《国家开发银行商品流通业项目开发评审指导意见》(开行办〔2006〕45号)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开发评审指导意见》(开行办〔2005〕121号)为基础,同时各分行要根据流通企业特点,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条件,创新担保方式,帮助解决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抵押问题,有效地推动和落实项目进展。
七、根据开行业务特点,积极研究、开发适应流通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经营特点、风险状况的票据业务产品和应收帐款融资、国内保理等供应链融资产品,联合具有藏储、保管优势和客户资源的流通企业(流通企业作为质押品的仓储方和监管方),向开行优质客户提供动产质押融资、仓单融资服务。
请各地分行认真填写《2005年—2008年已完成流通项目统计表》(见附件一)
联系人: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 胥洁
电话:010—68337478
传真:010—68334103
商务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林健
电话:010—85097363
传真:010—85093767
文章来源:商务部商贸服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