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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与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即将生效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宁波日报    分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4月4日发布了《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7号),将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自去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取消了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后,食品添加剂即将正式推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2009年宁波地区共出口食品添加剂产品306批、769.91吨、2655.99万美元,此次出台的《规定》必然会对宁波的食品添加剂出口产生不小的影响。
   
    《规定》细化了生产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提高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准入门槛,对从业人员素质、产品场所环境、厂房设施、生产设备或设施的卫生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能力等方面要求更加严格。例如,目前作为化工品的食品添加剂存在试生产、试销售的环节,而《规定》实施后,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将不允许试生产、试销售。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规定》的一个亮点,是专门用了一个章节规定“生产者质量义务”,强调了生产者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生产者的质量义务主要有:生产者应当对出厂销售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以及售后服务等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做好生产管理记录;食品添加剂包装应当采用安全、无毒的材料,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等。
   
    《规定》要求,生产者若发现其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并将食品添加剂召回和召回产品的处理情况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规定》保障使用者知情权,要求成分全标注。因此《规定》要求,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有使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产品名称、规格和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或安全使用期限;贮存条件;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法律、法规或者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针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出台,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务必仔细研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细则,对照自身质量管理能力的不足,加紧提高产品工艺和出厂检验能力,同时建立起责任制度,以全面符合《规定》的新要求,并借机提升产品的质量及环保水平,增强自身的竞争力。

    附件: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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