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食品小作坊、摊贩监管意见
街头麻辣烫、关东煮是不少市民的大爱,但是这些小食品的安全问题也广受关注。到底由哪个部门可以为这些食品安全买单?28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山东省将进一步明确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责,进一步解决职责不清或监管空白等问题。
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依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这些作坊的监督管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食品摊贩是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对这些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分为几个部分: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中,如果是提供餐饮服务(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占道经营食品摊贩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此外,还规定了“前店后坊(厂)”行为的监督管理,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其生产加工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但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现场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销售,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教育、民族事务等部门配合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及清真食品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政府规定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建设改造适宜食品摊贩经营的集中场所,鼓励和引导其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
根据规定,学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