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食品经营者年底将信用分类监管
27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要对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进行逐一登记,建立完整档案,并且对于经营主体的进货和销售也要严格把关,并建立台账。
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是否有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行集中全面排查。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要对供货者索要其合法证照,按批次索要添加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保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销售台账制度,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主要内容,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切实把好食品添加剂市场准入关。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要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给予严厉处罚,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快推进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建设,在2011年底前,对辖区所有食品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信用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