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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新行规—自带酒水收10%服务费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今年春节期间,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秘书长刘亚兵针对当前餐饮娱乐场所普遍存在的收取“开瓶费”问题,发起了一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大讨论,提出取消“开瓶费”或减少“开瓶费”,并在春节过后积极接受消费者对收取“开瓶费”的投诉,引起全社会的巨大反响。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2月21日重新制定了新标准,从今年3月1日起,餐饮娱乐行业可以对客人自带酒水收取适当的服务费,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客人自带酒水价位的10%左右收取,这比过去的20%左右降低了一半。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场“开瓶费”该不该收的大讨论首先是由市场引发起的。今年餐饮娱乐市场有一个多年未见的特点,春节前和春节期间餐饮娱乐市场十分火爆,不少餐馆顾客爆满,不少要预订席位,去晚了连座位都没有,大家在消费时感到餐馆收取消费者“开瓶费”的作法不合理,这引起他的重视,因此想到有必要对这个长期存在的对消费者不公平的社会问题开展大讨论。刘亚兵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一些餐馆贴有“谢绝酒水”进而收取“开瓶费”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所以省消委会在节后上班后,积极受理消费者对收取“开瓶费”的投诉。经过省消委积极调解和努力,已有不少餐饮娱乐场所退还了向消费者收取的“开瓶费”。
    面对引起社会巨大反响的“开瓶费”大讨论,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近日与成都30余家知名饭店酒楼企业,紧急召开主题为“自带酒水服务费”的研讨会。各商家一致表示,“开瓶费”应该正名为“自带酒水服务费”,在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前提下,商家有权收取一定的酒水服务费,因消费者在消费酒水时,享受了商家提供的场地、设施及服务,而这是商家成本,收费合情合理,是国际惯例,且未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自带酒水服务费”在国内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没说可以也没说不行”。在这样一种情况下,餐饮业作为一种服务行业,收取适量服务费无可厚非。如行业协会能制定一个严格的行业规范,就收费标准和收费幅度进行统一约束,这是好事。但在制定过程中非常有必要请消费者参与商讨,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以免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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