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企业收取自带酒水顾客服务费的依据

餐饮企业可否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
四川省价格协会秘书长 黄彦平
可不可以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这个问题经常在消费者与酒店、餐厅之间引起争执,甚至对簿公堂。本篇短文试图就此问题从理论、政策、法规等方面作一些说明,以供大家参考。
一、什么是服务费?自带酒水服务费属哪类服务收费?
我们知道,社会产品是国民经济活动的成果,物质生产部门活动的成果是货物和货物性服务,非物质生产部门活动的成果是非货物性服务,而从社会产品形态上讲,又分为货物和服务两类。服务与货物一样,是经人类劳动生产的并能交换和使用的无形产品,同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费就是服务部门为补偿服务价值,在提供服务时向接受服务者收取的费用。
服务收费一般分为三类,即经营性收费、事业性收费、行政性收费。自带酒水大多发生在饮食业,特别是中高档酒店、餐厅,所以我们首先简单认识一下饮食服务收费。饮食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它是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向顾客提供饮食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一般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顾客自带酒水去餐厅消费是否接受了这种服务呢?我们知道,酒店、餐厅的服务是一个体系,如一个酒店,门口迎宾小姐的微笑--顾客体验到热情、装修装饰优良--顾客享受到美感、空调开启运转--顾客觉得冷暖舒适、设施设备齐全--顾客感到方便等等。这一切是要花成本的,而成本是需要补偿的。服务成本的补偿必然要按一定原则分摊到顾客消费的实物上,包括菜品和酒水。为什么餐厅里的酒水一般比商场的贵,就是加上了服务收费,即补偿这些服务成本的费用及利润、税金。顾客在餐厅消费自带酒水与消费餐厅提供的酒水均享受了这些服务,所以同样应承担服务成本费用及利润、税金的分摊。当然,也有的酒店、餐厅不收自带酒水服务费,甚至免费提供某些酒水。这是一些酒店、餐厅为取得市场竞争的优势而制定的营销策略,并非没有发生服务成本费用。
二、价格政策对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有什么规定?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什么价格都管,饮食业服务收费也不例外。由于饮食品种类繁多、数量零星、高低档并存等特点,如确定每一个菜品的收费是很难的,也不利于菜品的创新与发展。所以国家对饮食业服务收费实行毛利率管理,规定的毛利率一般在50%-55%,即是:饮食企业在其销售收入中扣除耗用的主料、辅料及调味品等原材料的价值,余下的毛利只要不突破50%-55%的比例,就是符合价格政策规定的。
1985年后,随着副食品价格的放开,开始逐步放开饮食业的服务收费,特别是1988年名酒价格放开后,饮食业的酒水也实行了市场调节价。此前由于国家对酒价管得紧,不分商场、酒店皆是一个价,因而“自带酒水”除酒店、餐厅里没有的品种个别顾客自带外,一般无此一说。后来,由于酒店、餐厅的酒水比商场的贵,顾客自带酒水的现象就增多了,随之也就出现顾客自带酒水收不收服务费的问题,一直延续至今,顾客与餐厅经常争执不休。
1992年商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酒家(饭庄)和酒店(饭店)分等定级规定》。按这个规定,全国的饮食企业共分为国家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地方级,各等级的饮食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综合毛利率定价,其他等外的众多饮食店则实行企业自主定价,并要求遵守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反欺诈、反暴利的规定。到2003年国家公布了新的价格(收费)管理目录,饮食业没有被列入,这意味着饮食业的服务收费全部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饮食企业仍有具体政策要求:饮食企业在制定具体价格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要在醒目位置标明品种的名称、用料及数量、销售单价等项目,做到质价相符,接受群众监督;坚决执行国家有关反欺诈、反暴利的规定,杜绝欺诈宰客行为;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法;等等。
按这些政策要求,我们可否这样理解:对顾客自带酒水在酒店、餐厅消费收不收服务费,或收多少,应由这个酒店或餐厅自主决定。但如果要收,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并在醒目位置标明,让顾客清楚明白,自由选择。
三、为什么会有自带酒水收费问题的争执?
既然自带酒水服务费收不收和收多少应由饮食企业自主决定,为什么会出现不休的争执呢?
大体上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作为饮食企业,是否按规定对自带酒水收费实行了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进行了标示;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是否武断标示“本店一律拒绝自带酒水”,而客观上强制顾客消费自己的酒水;是否未对顾客进行清楚明白的解释,而仅仅一句不确切的“开瓶费”而已;等等。
另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其正当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消费者对自带酒水服务费争执的理由,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有关“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和第十条有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的条款。有的消费者认为,“自带、自开、自斟、自饮”,何来服务费?这是餐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里是不是产生了一些误解。前面已经谈到,餐厅的服务是一个综合体系,对自带酒水方面的服务不能单纯理解为“开瓶”、“斟酒”,主要是设施设备、环境条件、安全保障等的服务,所以说顾客在餐厅消费自带酒水与消费餐厅提供的酒水,均享受了同样的服务,应该承担服务成本费用等的分摊。至于“强制交易行为”,除非是“非喝我店酒水不可,否则走人”,如允许自带酒水,收取合理的服务费,不应视为强制交易。
如此看来,消费者应当对饮食企业有正确的理解,对一些服务收费标准过高的酒店或餐厅,让市场去决定他们的存亡吧!而饮食企业则应当守法经营,热情服务,多做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得到顾客的认同和支持。
(转自四川价格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