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谢绝自带酒水”政府涉嫌越位?
(市场周报2005年4月8日报道)关于“自带酒水”的争论,一直在消费者与餐饮企业、消费者协会与餐饮行业协会之间进行。尽管争论还在继续,但地处西部地区两市的政府管理部门——乌鲁木齐市以及银川市工商局先后对当地餐饮企业下了禁令。
按照银川市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的规定,3月底前,全市宾馆、饭店(包括星级酒店)必须主动撤销张贴在酒店店堂的“谢绝自带酒水”告示。违者,除没收违法所得外,最高将被处以5000至10000元罚款。
“说得严重点,政府部门的这种行为干扰了餐饮企业的正常运行。”天津力创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崔勇告诉记者,“市场经济中,政府应突出服务的职能,应少做一些硬性规定。”
前一段,在餐饮企业该不该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个问题上,无论是消费者、经营者以及代表他们各自利益的协会一直都在各说各理。那么,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到底有没有必要、应不应该做出相关的规定呢?
叫停“谢绝自带酒水”
“餐饮企业非常配合我们工作,实施效果很好。”4月1日,银川市工商局张绪来副局长在电话中向记者介绍说,银川市工商局此次叫停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主要是以企业自查自纠为主,也是循序渐进的。
首先,银川市工商局于3月8日召开座谈会,让经营者从思想上有所认识。其次,3月15日银川市消协向社会发出消费警示,警示指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谢绝自带酒水”、限定最低消费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条款。有的酒店声称“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是根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制定,但该《规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悖,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同时,给酒店等餐饮企业一定时间进行自查自纠。最后,工商局将组织人员对餐饮业进行检查,如发现有“谢绝自带酒水”等告示的,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宁夏消费者保护条例》相关条款进行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张绪来说,消费者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拔打12315进行投诉。
张绪来之所以得出“餐饮企业非常配合”的结论,主要缘于银川市餐饮烹饪协会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所持的支持态度——向餐饮企业进行宣传、说服,使其遵守银川市工商局及消费者协会作出的规定。3月15日,银川市餐饮业代表向全市餐饮业发出了诚信经营倡议书,提出餐饮业要诚信兴业,规范服务,不以店堂告示或口头通知等方式对消费者作出有悖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诸如“谢绝自带酒水”或限定最低消费标准等规定。太阳神酒店、德隆楼餐饮有限公司等20多家餐饮服务企业的代表,在诚信倡议书上签了字。
当记者就银川市工商局的做法采访中国烹饪协会的副秘书长边疆时,他表示不便对此事发表看法,针对“自带酒水”问题,中国烹饪协会的观点还是日前公布的“四点意见”。
边疆所指的“四点意见”,概括起来就是,中国烹饪协会认为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和食品的消费者适当收取服务费是合理的。
事实上,银川的一些餐饮企业也认为,银川市工商局的禁令基本剥夺了酒店的酒水经营权。而饭菜利润较薄,酒的利润很大,这条禁令对酒店的损害非常大。工商部门只照顾了消费者的利益,忽视了酒店的利益。
银川市餐饮烹饪协会李龙秘书长也表示,在叫停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的同时,要解决有损经营者利益的行为。建议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不能强制执行,要循序渐进,以免激起整个行业的抵触情绪。
“我们并不是第一个作出这样规定的部门,我们也是向乌鲁木齐学习的。”张绪来告诉记者。据悉,乌鲁木齐市工商局要求所有酒店餐馆摘除“谢绝自带酒水”牌子的禁令早在今年2月16日就生效了。
“换汤不换药”?
在消费者一片叫好声中,几乎乌鲁木齐、银川所有餐馆单位都把“谢绝自带酒水”的牌子从台上拿了下来。但随之而来的却是多数酒店餐馆开始收取“开瓶费”和加收各种服务费。刚按下“谢绝自带酒水”,这边又浮起“开瓶费”和服务费。这让人们不禁怀疑起禁令的效果。
2月16日,乌鲁木齐工商局在对餐饮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取消“谢绝自带酒水”的霸王条款后,许多顾客采取了自带酒水的消费方式,酒店大多降低酒水价格,在店堂显眼处挂出了优惠的酒水价格,希望以此吸引消费者消费酒店提供的酒水。
但种种迹象表明,取消“谢绝自带酒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谢绝自带酒水”的牌子也仅仅是从桌子上面移到了桌子下面,许多餐饮企业暗地里开始另寻出路,弥补在酒水上丧失的利润。
“你自带酒水可以,但要给酒店餐馆支付相应的服务费。”这是多数酒店和餐馆对“谢绝自带酒水”禁令的回应。
酒店餐馆的理由很简单,你自带酒水来,你要用酒店的饮器,要服务员倒酒,要产生垃圾,酒店收取一定服务费是应当的。
于是,众多酒店和餐馆纷纷亮出各种不同的服务费,一些酒店餐馆规定,顾客自带酒水要按同类酒水在酒店出售价格的30%收取服务费,而如果消费酒店提供的酒水则只收15%的服务费。
海德酒店是新疆酒店行业的龙头老大,对于自带酒水的客人,一直按照酒店酒水的定价收取30%开瓶费。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拿一瓶在市场上售价260元的茅台酒来这里消费,那么就必须按照酒店所售茅台酒的价格798元的30%支付服务费,消费者要掏239元。
酒店餐馆除了以各种变相服务费应对“禁令”外,还采取了另外的一些方式来弥补酒水的利润损失。自带酒水将不能享受酒店饭菜打折,不能享受特价菜等。
“餐饮行业本来就是服务行业,服务不仅仅是饭菜、酒水的质量,还包括酒店的装修环境、服务设施、文化氛围、人员服务等等,”崔勇告诉记者,“所以收取服务费是很正常的。”
“谢绝自带酒水”是被按了下去,但更为复杂的服务费标准问题又浮了上来——服务费的比例多少是合理的?合理的标准如何确定?面对这个浮起来的“瓢”,一些部门也难以界定。
据悉,具体服务费“比例”将如何制定,乌鲁木齐旅游饭店协会打算近期组织业内进行讨论和自律。
尽管最后的“比例”还没有结果,酒店已经在等待着好消息的到来,消费者们却担心,这场轰轰烈烈的行动是否最后会“换汤不换药”,又回到收取开瓶费的原地。
政府部门应加以引导
“消费者的担心是对的。很显然,绕了一圈之后,‘自带酒水’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只是‘换汤不换药’而已。”崔勇认为,这种事情应让市场自己调节。
中国烹饪协会名誉会长张世尧也曾对本报记者表示,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公平的主体。如果规定可以自带酒水,人人都可以带一瓶矿泉水去酒楼餐馆坐上半天,对酒楼餐馆来说有失公平。反之,对消费者想喝的酒水,酒楼餐馆里没法提供,却又不许自带,这对顾客同样也是不公平的。消费本身是一个市场行为,对于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最终还要交给市场来解决。
或许,乌鲁木齐、银川等市政府管理部门的规范本身就有不规范的地方,所以才出现了以上情况。
日前,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服务业发展处处长徐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按照目前相关法律法规,餐饮企业可以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自主进行定价,也可以向消费者提出企业的要求,这是一种市场行为,对此,商务部门没有权力来干预。
徐敏认为,“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现象比较普遍,是我国餐饮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整体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的表现,例如,不少餐饮企业主要还靠酒水销售来平衡经营收入。针对有关行业协会在行规中对收取“开瓶费”作出明文规定的做法,徐敏认为,行业协会制定行规应该依法进行,应该用于约束和规范会员企业。对本行业的某一项收费加以规定,搞价格同盟是不合适的。
徐敏呼吁广大餐饮企业考虑我国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尊重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与交流,尽可能改善服务方式,提升自己的竞争空间。他透露,商务部门将大力引导餐饮行业摆脱初级的价格竞争方式,走差异化经营的道路,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