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扬中华饮食文化,传承传统烹饪技艺,
    繁荣现代餐饮市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倡导企业诚信自律,促进中国餐饮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 愿景:中国美食全球共享
  • 目标:行业领军协会、全国一流社团、国际知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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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风采
中国烹饪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5年01月04日    来源:会员服务中心    分享: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烹饪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烹饪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交纳的会费,是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与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遵章守法、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会员于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新会员于入会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每年6月30日前批准入会会员交纳全年会费,6月30日后批准入会会员交纳半年会费。
    第五条 会费标准
    1.会员:企业单位每年2000元,非企业单位每年1000元,社会团体和个人每年500元;
    2.理事和监事:企业单位每年5000元,非企业单位每年3000元,社会团体和个人每年1000元;
    3.常务理事和副监事长:企业单位每年8000元,非企业单位每年5000元,社会团体和个人每年1500元;
    4.副会长和监事长:企业单位每年20000元,非企业单位每年10000元,社会团体和个人每年2000元;
    5.本条条款中非企业单位是指除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之外的院校、部队、机关事业单位等;
    6.多重身份的会员以会费最高等级标准交纳。
    第六条 会费由协会相应责任部门负责收取及管理,并开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七条 对于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费应按照协会的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2.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3.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4.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5.其它合法支出。
    第九条 会费收支情况由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在年检时向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烹饪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中国烹饪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14年9月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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