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
中国烹饪协会快餐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中国烹饪协会快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快餐委员会),是中国烹饪协会所属的从事全国快餐业研究开发和促进快餐事业发展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 快餐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从事快餐连锁经营、管理与教学、科研、咨询、培训、文化和技术开发、生产供应厂商等相关方面的企业单位、团体及个人代表组成。委员包括团体委员和个人委员。
第三条 快餐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是中国烹饪协会会员,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威望和代表性,须经委员或地方组织推荐,由快餐委员会批准后担任,发给委员证书,享受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第四条 快餐委员会的宗旨是:以“服务、开创、合作、发展”为指导,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开展行业规范与自律,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问题,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动员与组织社会与行业各方面力量,在继承中华民族饮食文化成果、吸取国内外快餐连锁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开发快餐品种与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探索连锁经营模式,研究快餐理论,培育快餐市场,培养专业人才,为促进中国快餐业的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快餐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下,做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研究提出相关行业政策、法规和建议,同时协调行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积极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为行业服务。
(二) 调查分析行业与企业发展情况,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意见,指导行业发展,制定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行业自律。
(三)反映企业意见要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市场信息和技术交流,组织推广经营与管理的经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进品牌战略实施,努力为企业做好服务。
(四)开展快餐连锁专业知识培训,大力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与文化宣传,编辑出版快餐专业书籍,培养快餐市场,逐步推动现代快餐的标准化、工厂化、科学化和连锁经营规模化的发展进程。
(五) 组织商品技术交易、展览活动,推广科技产品和成果,组织企业进行相关的共性技术开发,承担行业技术与业务咨询等服务,促进行业产业化发展。
(六) 加强国外行业新动态、新情况的了解,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国际友好往来和合作,推进行业国际化进程。
(七) 积极帮助和指导地方行业组织的建立,联合社会力量和各地组织开展工作,加强相互配合与合作,发挥整体优势,共同促进快餐业发展与进步。
(八) 承担政府部门和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上级协会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委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委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工作章程条例,审议执行委员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推举本会名誉主任和顾问等。
第八条 委员的权力和义务。主要权力: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组织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优先权等。主要义务:遵守章程条例,执行组织的决议,维护组织的合法利益;积极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主动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等。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九条 快餐委员会将邀请社会与行业知名人士、对快餐发展有重要作用及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主任和顾问。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筹备召开委员代表大会;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决定委员的吸收和除名;审定内部管理制度等。执行委员会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相对独立的开展工作。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为专职,主持日常事务工作,聘任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秘书处的工作人中实行专职专人。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快餐行业有较大影响与良好信誉;具有一定的行业工作组织能力,能团结广大成员开展工作;热心中国快餐事业和委员会工作,爱业敬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主任、副主任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六十岁。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代表大会上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上级协会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资助和捐赠收入;培训交流、编辑出版收入;社会和行业活动的其它服务收入等。
第十四条 快餐委员会的经费自行解决、自负盈亏,在上级协会财务中实行专款专用和独立核算。经费须用于本组织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交委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 本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执行委员会委员提出,委员代表大会通过终止动议,并报上级协会同意。
第十七条 章程条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组织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