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烹饪协会火锅烹饪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条:中国烹饪协会火锅烹饪专业委员会(英文:Hot Pot Committee of China Cuisine Association 缩写HPCC),简称“中国烹协火锅委员会”,会址设在北京中国烹饪协会内。
第二条:中国烹协火锅委员会,是中国烹饪协会所属的研究火锅餐饮及火锅烹饪方式;促进火锅烹饪和火锅餐饮业自律与发展的专业机构。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中国烹协火锅委员会以“继承、发扬、开拓、创新”为指导方针,在中国烹饪协会的直接领导下,团结全国从事火锅餐饮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厨师(包括烹调师、面点师)、服务师以及火锅调味品、食品生产知名企业、相关产业等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弘扬火锅饮食文化,加强火锅学术理论研究,提高火锅烹饪技艺,培养火锅烹饪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组织委员对火锅餐饮市场、火锅餐饮企业、火锅餐饮理论、火锅餐饮烹饪技艺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发展火锅餐饮事业,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生活,服务消费,繁荣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火锅餐饮企业按照火锅餐饮的要求进行经营,积极促进环境保护和餐饮卫生安全。
第五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挖掘整理火锅名菜、名点,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分析,总结提高。
第六条: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按照创新要求研制开发火锅食品和调味品,为社会和火锅餐饮企业提供火锅新产品、新技术。
第七条:开展火锅餐饮经营管理和烹饪技术的培训教育,编辑出版火锅餐饮书刊和影视资料。加强火锅餐饮专业队伍建设,促进和提高火锅餐饮专业队伍素质。
第八条:组织国内外火锅烹饪、火锅餐饮、火锅文化及火锅食品、调味品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交流、展示、竞赛、咨询、考核、认定活动。
第九条:组织开展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火锅烹饪和餐饮业的友好往来和业务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完成好中国烹饪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中国烹协火锅委员会委员由各地烹饪、餐饮协会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协商推荐,中国烹饪协会批准,组成火锅烹饪专业委员会。
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四年换届一次。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四年换届一次。上述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办公室,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聘请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烹协火锅委员会请社会知名人士和对火锅烹饪事业火锅餐饮行业以及在火锅饮食文化事业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特邀顾问。
第十三条:各地火锅餐饮连锁企业、有关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团体委员。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 国内外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资助的经费。
(二) 国内外企业家、知名人士个人的资助、捐赠。
(三) 组织培训教育、技术交流、展示和咨询等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四) 编辑出版火锅餐饮书刊、影视资料的收益。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的终止权属于中国烹饪协会。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火锅委员会审议通过报中国烹饪协会批准后执行。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中国烹协火锅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