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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中国烹饪协会关于“自带酒水”问题的情况通报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餐饮企业是否有权“谢绝自带酒水”、是否能够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等问题在全国各地争论不休,因所占立场不同,一直未有定论。日前,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楼因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而败诉的判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会对此问题关注已久并始终予以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通报如下:
    一、案例回放
    原告王子英于2006年9月13日到被告北京湘水之珠酒楼用餐,并自带白酒一瓶,在事先被明确告知收取服务费的情况下,原告表示同意,自觉自愿点下菜单,结账时支付了自带酒水服务费100元。原告随后把湘水之珠酒楼告上法庭,提出湘水之珠酒楼剥夺了他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要求返还自带酒水服务费100元。2006年12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湘水之珠酒楼收取的100元服务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湘水之珠酒楼对此结果不服,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各方反应
    此案判决结果在行业掀起了轩然大波,社会也反应强烈。中央电视台、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兰州晨报、浙江在线等媒体、网站对此进行了评论和报道,“自带酒水”之争日益白热化。各地协会和企业纷纷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回应。12月26日,在温州市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的牵头下,温州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从2007年1月1日起,将“谢绝自带酒水”,同时,酒店所售的酒水将降价提供。
    12月27日,北京市饮食服务行业协会、北京烹饪协会、北京西餐业协会在北京召开北京餐饮企业维权暨自带酒水问题座谈会,会议特别邀请了两位法律界权威人士企业维权专家王寿魁和中喆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敬国,他们从法律的角度论证了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合理性。有关媒体也给予了客观报道。山东省烹饪协会、甘肃省烹饪协会等地方协会也表示支持餐饮企业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北京市发改委表示,2003年国家公布的新的价格(收费)管理目录,饮食业不在其中,目前饮食业的服务收费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
    自带酒水之争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已存在较长时间。这个问题能否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餐饮企业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中国烹饪协会已将此问题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了反映,希望政府部门予以关注和重视,以避免引起行业波动,给节日餐饮市场带来不利影响,给社会造成不和谐的负面影响。
    三、我会意见
    1、自带酒水收取的是服务费,而不是“开瓶费”。希望业内和媒体不再使用此词句。
    2、按照我国餐饮业价格管理法规,企业要坚持“明码标价”原则。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和企业对自带酒水是否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属于市场和企业行为,由双方协商解决。
    3、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应同时包括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选择,而自愿接受或选择性消费。

 


供稿:新闻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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