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动态
关于对《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的意见和建议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发布《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在北京市餐饮业引起很大反响,由于北京首都对全国的影响,此示范文本也引起各地餐饮企业的广泛关注。连日来,我会收到许多餐饮企业的来电、来函,纷纷表示:示范文本用简洁的方式,明确了预订各种团体、个人宴会、聚会所涉及的菜品、价格、餐位、进餐时间、附带服务等诸多事项,对规范餐饮消费、经营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各地餐饮企业的反映,综合各地意见和建议,我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台订餐合同示范文本,用合同方式规范餐饮业经营和消费行为,是促进高度市场化的餐饮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用经济合同的方式来规范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服务行为,可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规范餐饮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
二、在示范文本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明确了对餐饮消费中“自带酒水”问题的市场化处理指导思想,对餐饮企业是否谢绝“自带酒水”,是否对自带酒水者收取酒水服务费都未做硬性规定,而是在合同中提出双方协商的解决方案。承认并以合同的方式规范了消费者和餐饮企业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三、鉴于多数企业和消费者熟悉和常用口头、电话等方式订餐,订餐消费的全部实现规范合同化尚需相当长的时间,餐饮企业应在加强管理,依法经营的同时,积极增加服务项目、完善服务体系,改进服务方式,可采用网络、录音、短信等多种现代手段,与订餐消费者形成凭据较为明晰的约定,避免因事先无有效约定而起的误解和矛盾。对于大型和特殊订餐项目可派出业务人员主动上门提供合同服务,创新服务形式,减少烦琐环节,确保优质服务。也建议工商部门设计便携型合同范本,以方便消费者使用。
四、关键在于餐饮企业应以创建和谐消费为目标,处理好与订餐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往来,对长期合作者,以诚信经营换取信任,建立互信合作关系,从有合同向无合同消费发展,构建和谐餐饮。
五、餐饮企业应注意消费者情感接受和餐饮消费行为的不确定性,从文明服务,方便就餐出发,处理好与不愿签署合同或来不及签署合同者的关系,合理消化因签署合同增加的前期服务成本。同时,不能将订餐消费全部问题的解决寄托于一份合同,及时处理好合同以外产生的服务问题。
六、鉴于餐饮消费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建议在事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示范文本在部分不同规模和业态的企业试行,及时总结完善,避免因仓促全面推行而造成新的消费矛盾的产生,以促使这一示范文本的出台真正起到构建和谐餐饮的作用。
中国烹协将进一步收集北京及各省、市餐饮行业组织和餐饮企业对示范文本的意见和反映,进行深入的调研后再提出进一步的意见和建议,并引导餐饮行业全面贯彻和执行正式实施的《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
供稿:新闻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