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苦打10年“避风塘”终判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避风塘”品牌之争或将落幕。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可“避风塘”为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避风塘美食公司)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并无充分证据支持有关“避风塘”已成为一种独特烹调方法以及由该种烹调方法制成的特色风味菜肴名称的认定。
“这个官司,一打就是10年。”一位接近避风塘美食公司高层的人士表示。
以经营港式小吃为主的避风塘美食公司于1998年在上海开了第一家避风塘。由于其管理模式先进、产品符合上海地区口味,“避风塘”品牌的知名度迅速在上海地区打响,这也引来了其他企业的仿效。
“一些餐饮企业纷纷仿效避风塘的营销手段和企业形象设计。”上述人士称,“他们打出了‘避风塘料理’等广告招揽顾客。”
对于这种侵权的行为,避风塘美食公司忍无可忍,最终踏上了维权之路。
2000年,避风塘美食公司以多家企业涉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2年7月,避风塘美食公司以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法院的一审审理认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将“避风塘”作为该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其行为不会使消费者对避风塘美食公司与被告两家经营者是否存在关联产生误解和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能成立,判避风塘美食公司败诉。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避风塘美食公司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维持一审原判,随后,避风塘美食公司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5年11月驳回了其再审申请请求。
2007年,避风塘美食公司不服该案二审判决与前述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上海地区的餐饮服务业中,“避风塘”一词同时具有识别经营者身份的作用,能够表明特定餐饮服务的来源,可以认定“避风塘”一词在上海地区是申诉人提供的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被申诉人使用“XX避风塘料理”和“避风塘料理”字样以及“走进XX享受原味避风塘”的广告语是突出使用“避风塘”一词,是作为一种身份标识意义上的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其与申诉人的混淆误认,已经超出了对“避风塘”一词的合理使用范畴。
至此,关于“避风塘”是否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终于有了权威的认定。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这样的例子还不少,本次‘避风塘’事件如若能够圆满结束,或将成为中国餐饮业品牌化道路上一个代表性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