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文化
美食营养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中国烹饪协会美食营养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烹协美食营养委)是中国烹饪协会所属的从事全国美食营养研究与美食营养事业发展的专业机构。在中国烹饪协会的领导下,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社团活动。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以“服务、合作、进步、发展”为指针,在中国烹饪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团结全国从事美食营养工作的专家、学者、教师、医师(营养师)等科技人员;餐饮、食品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注册厨师等专业技术与研究人员,为适应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为加快我国餐饮业和营养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营养和健康水平,发扬中华饮食文化的优良传统,推动我国餐饮业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进程做出贡献。
第三条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全国餐饮业提高烹饪营养水平、加强营养工作提出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指导,并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等决策服务。
(二)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普及烹饪营养科学知识,加强对居民饮食与营养的指导工作,促进居民形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将营养科学知识送到千家万户。
(三)开展烹饪与营养两个学科的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传统烹饪文化与现代营养科学在理论与实践中的结合,全面提高烹饪食品发展的科技水平。承办政府及有关方面授权、委托的烹饪营养科研课题, 就烹饪领域的有关营养问题进行研讨。将营养学的科技进步应用到餐饮业发展的各个环节。推动传统菜点的科技创新,拓宽烹饪和餐饮业发展的空间,建立中国烹饪的营养理论与技艺体系。
(四)开展餐饮业和居民的营养咨询服务活动,组织有关营养专家与烹饪专业人才,研制、开发健康营养的烹饪先进科技成果和优秀产品,并进行营养评价与推介。
(五)大力培养烹饪营养人才,重点开展厨师营养知识培训工作,编辑出版健康美食营养专业书籍,组织健康营养讲座及其他文化活动。
(六)促进国际友好往来与合作。积极开展与世界各国烹饪营养界和餐饮业的学术、业务、技术交流,了解学习各国烹饪营养学科的最新发展,加快我国烹饪餐饮业的营养工作的进步,跟上世界发展步伐,推进美食营养事业的国际化进程。
(七)积极指导和帮助地方美食营养专业机构,加强互相配合与合作。在中国烹饪协会领导下,发挥全国与地方的整体优势,共同促进美食营养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委员原则上应是中国烹饪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或中国烹饪协会个人会员,委员包括团体委员和个人委员。经地方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推荐,中国烹饪协会批准后,组成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员会。以单位领导、负责人身份成为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委员的,如岗位有变化,不在原单位供职,原委员个人资格可保留到届满;所在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委员人选时,可在新委员资格通过时终止原委员资格。
第五条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委员应遵守中国烹饪协会章程及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工作条例,积极参加委员会开展的各项工作,主动通报各地本行业信息,加强联系,为美食营养事业的发展努力工作。
第六条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四年一届。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提名执委会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七条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委员代表会议主要职权是,制定修改委员会工作条例;审定委员会工作报告,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推选中烹协美食营养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以及委员的变更、调整、增加,均由执委会决定。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和对美食营养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主任或顾问。
第八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二)人才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有关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三)编辑出版美食营养书刊的收入。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的经费自筹,自负盈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上级协会财务的监督下,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九条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员会的终止权属于中国烹饪协会。
第十条 本条例经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烹饪协会批准后实施。条例的修改权同上,解释权属中烹协美食营养委执行委员会。
第二条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以“服务、合作、进步、发展”为指针,在中国烹饪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团结全国从事美食营养工作的专家、学者、教师、医师(营养师)等科技人员;餐饮、食品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注册厨师等专业技术与研究人员,为适应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为加快我国餐饮业和营养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营养和健康水平,发扬中华饮食文化的优良传统,推动我国餐饮业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进程做出贡献。
第三条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全国餐饮业提高烹饪营养水平、加强营养工作提出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指导,并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等决策服务。
(二)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普及烹饪营养科学知识,加强对居民饮食与营养的指导工作,促进居民形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将营养科学知识送到千家万户。
(三)开展烹饪与营养两个学科的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活动,促进传统烹饪文化与现代营养科学在理论与实践中的结合,全面提高烹饪食品发展的科技水平。承办政府及有关方面授权、委托的烹饪营养科研课题, 就烹饪领域的有关营养问题进行研讨。将营养学的科技进步应用到餐饮业发展的各个环节。推动传统菜点的科技创新,拓宽烹饪和餐饮业发展的空间,建立中国烹饪的营养理论与技艺体系。
(四)开展餐饮业和居民的营养咨询服务活动,组织有关营养专家与烹饪专业人才,研制、开发健康营养的烹饪先进科技成果和优秀产品,并进行营养评价与推介。
(五)大力培养烹饪营养人才,重点开展厨师营养知识培训工作,编辑出版健康美食营养专业书籍,组织健康营养讲座及其他文化活动。
(六)促进国际友好往来与合作。积极开展与世界各国烹饪营养界和餐饮业的学术、业务、技术交流,了解学习各国烹饪营养学科的最新发展,加快我国烹饪餐饮业的营养工作的进步,跟上世界发展步伐,推进美食营养事业的国际化进程。
(七)积极指导和帮助地方美食营养专业机构,加强互相配合与合作。在中国烹饪协会领导下,发挥全国与地方的整体优势,共同促进美食营养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委员原则上应是中国烹饪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或中国烹饪协会个人会员,委员包括团体委员和个人委员。经地方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推荐,中国烹饪协会批准后,组成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员会。以单位领导、负责人身份成为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委员的,如岗位有变化,不在原单位供职,原委员个人资格可保留到届满;所在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委员人选时,可在新委员资格通过时终止原委员资格。
第五条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委员应遵守中国烹饪协会章程及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工作条例,积极参加委员会开展的各项工作,主动通报各地本行业信息,加强联系,为美食营养事业的发展努力工作。
第六条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四年一届。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由秘书长提名执委会聘任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七条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委员代表会议主要职权是,制定修改委员会工作条例;审定委员会工作报告,决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推选中烹协美食营养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以及委员的变更、调整、增加,均由执委会决定。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和对美食营养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的人士担任名誉主任或顾问。
第八条 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
(二)人才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有关活动的有偿服务收入;
(三)编辑出版美食营养书刊的收入。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的经费自筹,自负盈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上级协会财务的监督下,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九条 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员会的终止权属于中国烹饪协会。
第十条 本条例经中烹协美食营养委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烹饪协会批准后实施。条例的修改权同上,解释权属中烹协美食营养委执行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