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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文化
全国政协受理“加快营养立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案
日期:2013年12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2007年两会前,美食营养委集中营养专家意见,提出了“加快营养立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引起民盟中央、全国政协委员的重视。两会期间,该建议经全国政协尚键华委员修改后,被全国政协采纳,作为党派政协提案正式立案,还作为民盟中央的全国政协大会发言(书面),发全体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主要内容

“加快营养立法,提高国民体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一)加快营养立法,对中华民族几代人的健康负责

    大量的数据证实,在生活条件较好时不注重合理膳食,是发生营养失衡性疾病的高危时期。

    中国营养学会2002年全国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与1992年全国营养调查资料相比,肥胖、高血压、糖尿病等营养相关疾病正成为危害我国居民健康的主要因素。我国成人肥胖率上升97%,超重和肥胖的人数已达2亿;全国高血压患病人数1.6亿多,患病率比1991年上升31%,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我国糖尿病发病率从不到3%的低患病率国家,迅速跨入中等患病率(3%-10%)国家行列;近30%的人有血脂异常。

    营养素缺乏或不足仍然威胁着我国妇女、儿童、老年人和贫困人群的健康。目前,农村5岁以下儿童身材矮小率高达20.5%,我国缺铁性贫血患者在妇女和儿童中占10%-30%,膳食维生素A摄入量仅达推荐量的60%,营养素缺乏影响到下一代的智力、体力和精神等的正常发育和发展。

    如果不加快营养立法,一旦形成不健康的膳食结构,将影响中华民族几代人的健康素质。

    (二)加快营养立法,以人为本与国际接轨

    我国的营养立法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与之相比,美国先后于1946年颁布《国家学生午餐法》,1966年颁布《国家学生早餐法》,1990年颁布《全国营养监测及相关研究法》。美国颁布的膳食指南由总统亲自签署。

    日本在1947年经济极端困难情况下颁布《营养师法》,1952年颁布《营养改善法》,1954年颁布《学校供餐法》。最近,准备出台针对青少年儿童营养指导的法律《食育》, 菲律宾、泰国、印度、肯尼亚等国家先后制定了营养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国民营养改善和健康水平提高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与上述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的营养立法工作明显滞后。

    我国营养工作的落后,也影响相关行业的发展,中国烹饪作为世界饮食文化遗产,在国际上有“中餐不营养”的误区,对食品营养产业的发展和中国食品品牌树立影响也很大,营养法律的设立和实施,对改善民族形象,增强国民体质、提高国民素质将起到决定性作用。

    (三)加快营养立法,降低社会医疗成本,保护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以肿瘤、心脑血管疾病和糖尿病等为代表的营养相关慢性疾病的大幅增加,直接使我国卫生总费用的迅速攀升,沉重的营养相关疾病负担还会消耗掉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如2003年,疾病经济负担达到1.2万亿元,占GDP的10.3%。疾病经济负担的增长速度已经高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

    营养立法后,开展营养干预,减少慢性病的发生率,将节省非常可观的医疗费开支,促进经济更快发展。如芬兰某省的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率很高,在5年内芬兰用于宣传教育和防治措施的经费约投入了100万美元。此后该省居民因心肌梗死、脑血栓、脑溢血发生偏瘫的患者数目大幅度减少,五年内总共节省了600万美元的医疗支出。我国也有类似的报道。

    (四)加快营养立法,推动相关行业健康发展改革开放

    改革开放进入小康社会以来,营养相关行业产业食品业、保健业、餐饮业快速持续发展,如餐饮业自1991年以来,全国餐饮业零售额每年增幅都在两位数以上,2006年实现1万亿元,但由于没有相应的营养法规,企业不懂营养,油多、盐多的不健康菜品搭配,炸、烤过度高温烹调的不科学烹饪方法,影响愈来愈多的在外就餐消费者的健康。

    特别是保健品行业,缺乏有力的营养法规监督约束,不法商人乘机牟取暴利,欺骗广大消费者,造成保健品市场的混乱,媒体屡屡暴光,极大影响营养事业的健康发展,纠其原因,就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加快营养立法,改变我国营养工作无章可循、各自为政的局面

    当前,我国政府没有明确统一的营养工作管理体制、主管部门,各部委、各行业各自为政、政出多门,许多营养相关部门建立的规章、行动计划基本上名存实亡,形成无法规、无制度、无权威,谁说了都算或都不算的局面。

    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营养相关机构不健全,营养工作队伍不完善,营养人才培训机制不规范,营养工作的经费投入匮乏,政府相关部委营养科研成果支持少,很多不予立项、有的不算评职称的成果,以致相当部分以低价流失国外。鉴于上述原因,营养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建立国民营养工作的制度体系,提高国民的整体健康和素质的当务之急。

建议

    (一)成立有权威、专业强的营养立法工作机构,要综合涉及营养的各相关方面参加,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如餐饮行业、食品行业等。

    (二)通过营养立法,政府尽快理顺营养工作的管理体制,设立相关机构,明确营养工作的工作目标、领导主管部门及有效的监督机制,使营养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在营养立法中,明确营养工作是国家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贯彻我党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指导思想的重要方面,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在财力、人力、物力予以支持,将营养改善切实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四)营养立法的内容,应涵盖:营养调查与营养监测;营养宣传与科研;重点人群的营养保障;营养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处罚等。要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如一定规模的餐饮企业、学校、医院必须有营养专业人员,与营养相关的岗位,必须经规范培训后持证上岗。创建严格审批的营养健康型示范单位,实现营养健康产品的标准化管理等。

    营养立法应逐步形成法规体系,不仅有全体国民的综合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养法”,还应有针对性更强的具体法规,如:“学生供餐法”、“营养师法”、“营养产品监督法规”、“营养宣传科研法规”、“食品营养强化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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