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弘扬中华饮食文化,传承传统烹饪技艺,
    繁荣现代餐饮市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倡导企业诚信自律,促进中国餐饮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 愿景:中国美食全球共享
  • 目标:行业领军协会、全国一流社团、国际知名组织
  • 价值观:规范诚信、精准服务、团结合作、创新高效
公告通知
中国烹饪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烹饪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日期:2009年07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和会员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的发展,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要严格遵守本协会章程,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烹饪、餐饮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餐饮业企事业单位以及与餐饮行业有互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烹饪、餐饮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以及与餐饮行业有互动关系的相关人员,热爱中国烹饪餐饮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四条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必须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能按期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对热心餐饮行业和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授予本协会名誉称号。
    第五条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在缴纳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资讯上予以公告。
    第六条  协会会员服务中心每年制定会员发展规划,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及协会工作人员有义务为协会发展会员。

    第三章  会员管理和临时会员代表会议

    第七条  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单位会员需确定1~2名联络员,代表本单位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在个人会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单位),可由理事或会员代表担任联络员,代表本地区(单位)个人会员与协会进行工作联系。
    第八条  建立会员档案库,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凡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会员服务中心。会员服务中心接到会员变更的信息后,将及时更改并通知有关部门。凡不向协会通报,失去联系一年以上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会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在协会内部资讯上予以通报,停发其信息材料;逾期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协会内部资讯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损害本协会权益和不能落实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协会认为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员代表会议,决定修改章程和增补、罢免理事以及需要会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宜。

    第四章  理事、常务理事会议管理

    第十二条 依照中国烹饪协会章程的规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本协会重大工作事项,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拥有相应的权利与责任,应积极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议。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选派代表出席,也可通过电子信箱、传真等通讯方式对理事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的事项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两次不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被宣布除名的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再以本会理事、常务理事身份从事社会任何活动。
    第十六条 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应本着节俭、务实的原则,合理收取会议注册费,理事、常务理事会议收支情况,接受理事、常务理事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七条  加强会员信息服务。协会提供给会员的信息服务有:
    1.免费为个人会员提供协会内部资讯。
    2.免费为单位会员提供协会内部资讯和相关刊物。
    3.免费为理事、理事单位提供协会内部资讯和相关刊物;优先提供有关行业会展、培训、对外交流与技术、咨询等信息服务。
    4.免费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提供协会内部资讯和相关刊物;优先提供行业信息统计分析资料及会展、培训、对外交流与技术、咨询等信息服务。
    5.免费为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提供协会内部资讯和相关刊物;优先提供行业信息统计分析资料及会展、培训、对外交流与技术、咨询等信息服务;及时通报餐饮业的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信息。
    第十八条  协会积极为会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种区域性或全国性的培训、技术交流、国内外考察和联谊活动:
    1.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及单位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技术交流、考察等活动,享受一定程度的优惠。
    2.优先组织和安排理事、常务理事及单位进行市场考察和行业交流联谊活动。
    3.安排副会长和副会长单位进行国内外市场考察和行业交流联谊活动,代表协会出席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为充分发挥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的作用,协会鼓励并指导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积极开展会员活动,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对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进行宣传:
    1.免费在协会内部资讯和相关网站上对理事和理事单位进行宣传。
    2.免费在相关行业刊物和网站上对常务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进行专题报道。
    3.免费在相关行业书刊和网站上对副会长和副会长单位进行专题报道和广告宣传。
    第二十条  协会应及时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会员投诉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员参加本协会活动情况和对本协会贡献情况,协会将给予一定表彰和奖励;通过相关宣传媒体对其进行宣传报道,并推荐参加社会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同时,在评选行业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将优先考虑和推荐获奖会员。

    第六章  会费收取

    第二十二条  按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每年应按时缴纳会费。具体会费标准为:
    1.副会长:企业单位每年不低于20000元,事业单位每年不低于10000元,社团及个人副会长每年不低于5000元。
    2.常务理事:企业单位每年不低于6000元,事业单位每年不低于3000元,社团及个人常务理事每年不低于1500元。
    3.理事:企业单位每年不低于3000元,事业单位每年不低于1500元,社团及个人理事每年不低于1000元。
    4.会员:单位会员中,企业单位每年不低于1000元,社团及事业单位每年不低于500元;个人会员每年不低于100元。
    第二十三条  新会员入会,单位会员一次缴纳2年会费;个人会员一次缴纳5年会费及证件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于会费到期前一个月缴纳下一年度会费。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应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一个月内缴纳本届会费。协会会员服务中心根据会员缴费情况,每年向单位会员直接下发《会费缴纳通知书》,同时在协会内部资讯上面向个人会员刊登《会费缴纳通知书》,会员应在见到通知后尽快缴纳会费。

    第七章  捐    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会员对协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凡一次性给予本会50万元以上的捐助者,可享受本协会终身会员资格,并被授予一定荣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7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烹饪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